平台规则 / 《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入市协议》 2022-05-30 10:31:47

《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入市协议》

甲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上海市宝山区

声明 

 《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入市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产品服务等相关事宜所签订的文件。


乙方应仔细阅读《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及本协议,乙方点击确认同意后,视为乙方知悉、理解并完全同意并接受《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甲方网站的交易活动,维护线上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货物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及《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托甲方网站(http://www.banksteel.com)(以下简称“甲方平台”),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乙方提供钢材货物的交易、交收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平台的买家版“订单融”产品服务。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平台发起申请、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可以享受“订单融”产品服务。  


第五条 乙方单笔交易期限根据乙方提交的《订单融物资采购申请》确定。乙方应在交易期限内付清单笔订单项下的全部款项,包括货款、加价费用及其他乙方应付的税、费。订单单价、加价用费等信息以单笔订单的《订单融物资采购确认书》记载为准。  


第六条 发票开具方式:乙方使用“订单融”产品服务交易货物,应在结算完毕且货物出仓后向甲方发出开票申请,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货物结算价格(含货款、加价费用及仓储运杂费等)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订单融”产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申请:乙方使用“订单融”产品服务时,应通过甲方平台提交线上采购申请,并在申请当日上传盖有乙方公章的《订单融产品物资采购申请》扫描件,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该次采购申请总金额20%的预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交易成立:甲方将对乙方提交的线上申请、《订单融产品物资采购申请》及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审核,若审核通过即为交易成立,乙方可在用户账户内打印相应的《订单融物资采购确认书》。实际交易货物的明细、价格及数量等,按《订单融物资采购确认书》记载为准;交易成立时,若因确认书记载的货款金额增加,导致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总货款金额的20%,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进行追加补足,履约保证金(含追加)可在乙方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及加价费用时冲抵。  


第九条 交易取消:若乙方提交的线上申请在当日16:50前未成功通过甲方审核,则该笔订单交易取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货物计量:乙方可使用“订单融”产品采购理重计算的钢材货物,并可在部分地区采购磅重计算的钢材货物;甲方平台定期更新支持磅重计量的区域及仓储方名单。乙方提交磅重计量货物的《订单融产品物资采购申请》后,若因货物所在仓库不支持磅重计量,甲方可无责解除交易订单。  


第十一条 如遇货物市场价格下跌且跌价幅度达到订单价格的10.0%,或因交易成立时货款总额增加导致实际保证金比例低于货款总额的10.0%,则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追加保证金。货物市场价格按甲方平台每日同规格、材质、产地的产品最新交易均价确定;当日尚未发生交易的,按甲方评定的当日当地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乙方超过交易期限,并且未付清订单款项或未办理出仓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货物出仓:乙方可在支付相应货款及加价费用后向甲方申请货物出仓,将货物所有权转入乙方名下,并向甲方出具《转货权确认书》;若乙方尚未支付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追加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出仓申请。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价格=订单总价-优惠减免金额+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含仓储运杂费等)。甲方按此交易结算价格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运杂费按《订单融物资采购确认书》记载的数量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结算数量、规格以仓储方出具的出仓明细为准。磅重计量的货物,若在出仓时发现重量差异,货款差额甲方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质量异议:因螺线货物客观存在混堆,乙方应尽早办理出仓手续,避免因货物堆放时间过长引起表面质量问题,因乙方迟延办理出仓手续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货物存在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提取货物后5个自然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协助乙方向供应商索赔。  


第十七条 “订单融”交易成立且乙方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可通过甲方平台挂牌该“订单融”产品所属订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并一次性进行打包销售(即订单融转代售),由甲方平台客户支付相应货款。乙方挂牌单价不低于原订单记载的货物交易单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及优惠减免标准的变动,调整挂牌价格下限。  


第十八条 转代售订单产生的货款由甲方收取,并直接与甲方平台客户办理结算、开具相应发票。凡通过转代售订单销售的货物,甲方按吨收取销售手续费,具体费率按甲方产品页面每日对外公示的各品种销售手续费率为准。  


第十九条 因转代售订单的成交单价高于原订单货物单价的,超额部分在扣除甲方应得的销售手续费及其他税、费后,自动计入乙方的会员平台专用账户内,可用于抵扣乙方在甲方平台内的应付款项。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逾期付清货款及其他欠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应付款项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已收取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货物处置后将以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货物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偿。甲方依据本条约定处置货物的,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等因素自行调整对外挂牌、销售价格,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销售价格过低为由向甲方主张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使用“订单融”产品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加价费用、违约金、利息)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甲方就本协议已向乙方进行详尽解释;乙方完全接受本协议,确认已知悉  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依据《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调整“订单融”产品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或暂停、终止提供“订单融”产品服务;此类情况下,甲方将在甲方平台网站(www.banksteel.com)内进行公示,该等文件自公示之日起生效。乙方不得以未接到甲方通知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与《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及其它以甲方名义发布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均属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该等制度、办法、规定等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则以后发布者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钢银电商平台交易总则》、《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管理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合理的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除非经另行书面通知变更,乙方会员账号内填写的乙方单位地址同时作为其在本协议纠纷解决时(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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